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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同方藥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正式發布!
時間:2023-02-20 11:51:19  作者:lfy  來源:藥審中心
再生醫學網獲悉,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心組織于近日制定了《同名同方藥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
  中藥作為我國的經典國粹之一,不僅文化價值頗高,且實用性極強,特別是在抗擊新冠疫情期間,中藥更是發揮出強大的作用,讓世人所側目。但與此同時,許多馳名中藥卻久久無法被納入集采,究其根本原因,還是在于缺乏同類藥品競爭,導致藥價居高不下。

  再生醫學網獲悉,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心組織于近日制定了《同名同方藥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
  一、概述
  根據《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同名同方藥是指通用名稱、處方、劑型、功能主治、用法及日用飲片量與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藥相同,且在有效性、安全性、質量可控性方面不低于該已上市中藥的制劑。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藥應當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安全性證據。同名同方藥的研發應當選擇合適的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藥作為對照藥。
  同名同方藥的研發應當以臨床價值為導向,促進中醫藥傳承精華,守正創新,高質量發展,避免低水平重復。鼓勵運用符合產品特點的新技術、新方法進行工藝優化、質量提升。
  為指導申請人開展同名同方藥的研究,制定本指導原則。
  申請人可依據《藥物研發與技術審評溝通交流管理辦法》就同名同方藥研發中的關鍵技術問題申請與藥品審評中心進行溝通交流。
  二、基本原則
 ?。ㄒ唬┩剿帒敾谂R床價值進行研發。申請人應當基于風險獲益,綜合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和臨床試驗數據,評估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藥的臨床價值。
 ?。ǘ┩剿幍墓に嚶肪€,建議與對照藥批準證明文件載明的工藝路線保持一致,應當結合工藝特點開展同名同方藥的工藝參數、輔料等的相關研究。
 ?。ㄈ┩剿幍难邪l應當基于中藥質量控制的特點,加強藥材、飲片、中間體、制劑等全過程質量控制。
 ?。ㄋ模┩剿幍墓に噮?、輔料與對照藥相同的,或工藝參數、輔料變化參照《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經研究評估不引起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明顯改變的,一般無需進行毒理和臨床試驗。
  對照藥批準證明文件載明的關鍵工藝參數不明確的,或工藝參數、輔料的變化參照《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對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的影響難以評估的,一般需進行毒理和臨床試驗。
  如果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發生明顯改變,應當以安全性、有效性不低于對照藥為原則,開展毒理和臨床試驗。如以提升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為目的,建議申請人按照中藥改良型新藥相關技術要求進行研發和申報。
 ?。ㄎ澹┥暾埲私浽u估認為屬于需要開展臨床試驗情形的,可申請臨床試驗,按照《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三、對照藥的選擇
  同名同方藥的研發應當科學合理選擇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藥作為對照藥,對照藥應當具有臨床價值。原則上同名同方藥的功能主治應當與對照藥相同。所選擇對照藥有多個主治病癥的,應當分別進行臨床價值評估,其中不具有臨床價值的主治病癥,不應當作為同名同方藥的主治病癥。
  申請人應當充分評估對照藥的臨床價值。應當選擇臨床價值依據充分的已上市中藥,如臨床廣泛使用、功能主治科學合理、無明顯安全性擔憂,且符合當前臨床診療需求等,進行同名同方藥研發。對照藥原則上應當是按藥品注冊管理要求開展臨床試驗后批準上市的品種、現行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的品種以及獲得過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品種(結束保護期的中藥保護品種以及符合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有關規定的其他中藥保護品種)。不屬于上述范圍的品種,若開展同名同方藥的研發,一般應當開展臨床試驗。
  對于臨床價值不確定、存疑或依據不充分的情形,申請人應當慎重考慮是否進行同名同方藥的研發,如開展同名同方藥研發,應當進行臨床試驗。處方組成不符合中醫藥理論且缺乏有效性和安全性數據、主治病癥已不符合當前臨床診療實際、上市后使用中發現有較大安全性風險、監管部門要求開展上市后安全性評價的品種等,不建議開展同名同方藥研發。
  若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藥存在多家生產、多個文號的情況,不同生產企業相同品種的功能主治、適用人群、用法用量、日用飲片量等內容可能存在差異,同名同方藥的研發應當選擇經評估臨床價值依據充分的品種作為對照藥。不同生產企業相同品種的藥材基原、藥用部位、飲片炮制等內容也可能存在差異,同名同方藥的藥材基原、藥用部位、飲片炮制等內容應當與所選的對照藥一致。多基原的藥材應當在對照藥的使用范圍內研究固定基原。
  四、藥學研究
  同名同方藥的藥學研究應當加強藥材、飲片、中間體、制劑等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工藝、質量標準、穩定性等研究應當符合現行技術要求,質量可控性應當不低于對照藥。具體研究工作可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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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名同方藥的處方藥味(包括藥材基原、藥用部位、飲片炮制等)及其用量應當與對照藥一致。
  多基原的藥材應當在對照藥的使用范圍內研究固定基原。應當研究固定藥材產地。明確詳細的炮制工藝路線和關鍵工藝參數。
  對于藥物成份明確的制劑,應當與對照藥的藥物成份一致,可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進行研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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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工藝研究應當結合工藝特點開展,研究明確前處理、提取純化、濃縮干燥、制劑成型等工藝參數。應當關注提取、純化等工藝對藥用物質基礎的影響。工藝參數與對照藥批準證明文件載明的工藝參數相比發生變化的,參照《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進行研究、評估。如果對照藥批準證明文件載明的工藝參數、輔料不明確的,參照《中藥復方制劑生產工藝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開展生產工藝研究,明確相關工藝參數。
  采用傳統工藝的,如粉碎或水提取,可參照《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以出粉率、粒度及粉末粒度分布,浸膏提取得率或浸出物、指紋圖譜/特征圖譜、活性成份或指標成份含量等指標進行對比研究、評估。
  輔料應當符合藥用輔料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若輔料與對照藥所使用的不同,應當研究、評估輔料的改變對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的影響,其變化不應當引起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明顯改變。
  對照藥使用具有藥材標準的特殊輔料(如:蜂蜜、冰糖等),且該輔料的功能主治與藥品功能主治或安全性相關的,該輔料不應當發生改變。
  申請上市許可時應當根據確定的制備工藝完成不少于3批商業規模生產工藝驗證。
 ?。ㄈ┵|量研究與質量標準
  應當加強藥材、飲片、中間體、制劑等質量研究,應當關注與安全性有關的質量控制研究。對于含毒性藥味,特別是含大毒(劇毒)藥味或現代研究發現有嚴重毒性的藥味,應當對相關毒性成份進行質量控制。參考同處方已上市品種質量標準的質量控制項目,按照現行技術要求進行質量研究,制定質量標準,保證同名同方藥質量可控性不低于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藥。
  與對照藥質量對比研究的評價指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浸出物、指紋圖譜/特征圖譜以及多種指標成份或有效成份含量等。
 ?。ㄋ模┓€定性研究
  參照相關指導原則開展穩定性研究,根據穩定性研究結果,確定貯藏條件、有效期及包裝材料/容器。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應當符合藥包材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質量控制要求。
  五、藥理毒理研究
  對于本技術指導原則“基本原則”(四)中需要開展毒理研究的情形,應當進行相關的毒理試驗。另外,如果對照藥上市前及上市后均未進行相關的毒理研究,且在應用過程中存在明顯安全性擔憂的,如含大毒(劇毒)藥味或現代研究發現有嚴重毒性的藥味、臨床上出現嚴重不良反應,應當考慮進行相關的毒理試驗。
  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所需要進行的毒理試驗項目。對于中藥復方制劑,毒理試驗項目一般包括單次給藥毒性試驗、重復給藥毒性試驗,必要時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其他毒理試驗。
  對于非口服給藥途徑的同名同方藥,根據給藥途徑及制劑特點進行相應的制劑安全性試驗。
  六、臨床試驗
  對于需要開展臨床試驗的,如因關鍵工藝參數不明確的,或工藝參數、輔料的變化參照《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對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的影響難以評估的,以及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發生明顯改變的,應當按現行技術要求進行臨床試驗,驗證同名同方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不低于對照藥。若有多個主治病癥,在功能主治表述規范合理的前提下,視工藝變化情況可選擇其中主要的主治病癥進行驗證。
  對照藥臨床價值不確定、存疑或依據不充分的,同名同方藥應當按照現行技術要求開展臨床試驗,進一步驗證其臨床價值,原則上應當選擇安慰劑作為對照。若對照藥有多個主治病癥,原則上應當驗證所有的主治病癥,對有相同的病因病機及相同的主要/核心臨床癥狀的,可選擇其中某個代表性的適應癥開展臨床試驗。若對照藥部分主治病癥已不符合當前臨床診療實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全部進行驗證,可僅針對其部分主治病癥進行臨床試驗,但應當說明原因以及選擇依據。上述情況的同名同方藥功能主治的表述應當根據臨床試驗提供的證據來確定。
  對于有國家藥品標準而無藥品批準文號的品種,同名同方藥的申請應當基于其中醫藥理論和人用經驗的情況開展必要的臨床試驗。
  藥物成份明確,適合進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同名同方藥,可參照相關技術要求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
  七、說明書撰寫
  應當在對照藥說明書基礎上,按照現行技術要求,結合臨床價值評估和/或臨床試驗結果對同名同方藥說明書進行完善。
  【功能主治】項撰寫原則:對于無需開展臨床試驗的同名同方藥,原則上應當與所選對照藥保持一致。若對照藥【功能主治】表述不規范,或不符合當前學科共識等,應當在原說明書范圍內,按現行相關技術要求進行刪減或規范表述。
  【用法用量】項撰寫原則:一般應當與所選對照藥保持一致。如存在表述不規范的情形,應當在原說明書范圍內,結合臨床試驗或人用經驗情況規范表述。對于開展了臨床試驗的同名同方藥,應當根據臨床試驗結果確定【用法用量】表述。
  “警示語”、【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等安全性相關項撰寫原則:應當根據對照藥最新的說明書撰寫說明書安全性相關內容。對于對照藥安全性相關內容存在不足或缺失,影響安全合理用藥的,同名同方藥應當按照《已上市中藥說明書安全信息項內容修訂技術指導原則(試行)》進行完善。對于開展了臨床試驗的同名同方藥,還應當根據臨床試驗結果,增加相應的安全性內容。
  【臨床試驗】項撰寫原則:對于開展了臨床試驗的同名同方藥,應當在【臨床試驗】項下增加相應的內容。
  【藥理毒理】項撰寫原則:對于在同方同方藥研發過程中進行了毒理試驗的,若重復給藥毒性試驗(必要時,單次給藥毒性試驗)中發現了對臨床應用有參考價值的毒性結果,在本項中增加相應內容;若進行了特殊毒理學試驗,可增加相應內容。
  通過觀察,我們不難發現,絕大多數馳名中藥都被頭部公司所把持,且同類競品幾乎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想要通過談判來將此類藥品納入集采,其難度可想而知。對此,再生醫學網表示,隨著該項政策的推出,相信將大大降低知名中藥的集采難度。
關鍵字:同名同方,中藥,仿制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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