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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工藝研究應當結合工藝特點開展,研究明確前處理、提取純化、濃縮干燥、制劑成型等工藝參數。應當關注提取、純化等工藝對藥用物質基礎的影響。工藝參數與對照藥批準證明文件載明的工藝參數相比發生變化的,參照《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進行研究、評估。如果對照藥批準證明文件載明的工藝參數、輔料不明確的,參照《中藥復方制劑生產工藝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開展生產工藝研究,明確相關工藝參數。
采用傳統工藝的,如粉碎或水提取,可參照《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以出粉率、粒度及粉末粒度分布,浸膏提取得率或浸出物、指紋圖譜/特征圖譜、活性成份或指標成份含量等指標進行對比研究、評估。
輔料應當符合藥用輔料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若輔料與對照藥所使用的不同,應當研究、評估輔料的改變對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的影響,其變化不應當引起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明顯改變。
對照藥使用具有藥材標準的特殊輔料(如:蜂蜜、冰糖等),且該輔料的功能主治與藥品功能主治或安全性相關的,該輔料不應當發生改變。
申請上市許可時應當根據確定的制備工藝完成不少于3批商業規模生產工藝驗證。
?。ㄈ┵|量研究與質量標準
應當加強藥材、飲片、中間體、制劑等質量研究,應當關注與安全性有關的質量控制研究。對于含毒性藥味,特別是含大毒(劇毒)藥味或現代研究發現有嚴重毒性的藥味,應當對相關毒性成份進行質量控制。參考同處方已上市品種質量標準的質量控制項目,按照現行技術要求進行質量研究,制定質量標準,保證同名同方藥質量可控性不低于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藥。
與對照藥質量對比研究的評價指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浸出物、指紋圖譜/特征圖譜以及多種指標成份或有效成份含量等。
?。ㄋ模┓€定性研究
參照相關指導原則開展穩定性研究,根據穩定性研究結果,確定貯藏條件、有效期及包裝材料/容器。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應當符合藥包材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質量控制要求。
五、藥理毒理研究
對于本技術指導原則“基本原則”(四)中需要開展毒理研究的情形,應當進行相關的毒理試驗。另外,如果對照藥上市前及上市后均未進行相關的毒理研究,且在應用過程中存在明顯安全性擔憂的,如含大毒(劇毒)藥味或現代研究發現有嚴重毒性的藥味、臨床上出現嚴重不良反應,應當考慮進行相關的毒理試驗。
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所需要進行的毒理試驗項目。對于中藥復方制劑,毒理試驗項目一般包括單次給藥毒性試驗、重復給藥毒性試驗,必要時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其他毒理試驗。
對于非口服給藥途徑的同名同方藥,根據給藥途徑及制劑特點進行相應的制劑安全性試驗。
六、臨床試驗
對于需要開展臨床試驗的,如因關鍵工藝參數不明確的,或工藝參數、輔料的變化參照《已上市中藥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對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的影響難以評估的,以及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發生明顯改變的,應當按現行技術要求進行臨床試驗,驗證同名同方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不低于對照藥。若有多個主治病癥,在功能主治表述規范合理的前提下,視工藝變化情況可選擇其中主要的主治病癥進行驗證。
對照藥臨床價值不確定、存疑或依據不充分的,同名同方藥應當按照現行技術要求開展臨床試驗,進一步驗證其臨床價值,原則上應當選擇安慰劑作為對照。若對照藥有多個主治病癥,原則上應當驗證所有的主治病癥,對有相同的病因病機及相同的主要/核心臨床癥狀的,可選擇其中某個代表性的適應癥開展臨床試驗。若對照藥部分主治病癥已不符合當前臨床診療實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全部進行驗證,可僅針對其部分主治病癥進行臨床試驗,但應當說明原因以及選擇依據。上述情況的同名同方藥功能主治的表述應當根據臨床試驗提供的證據來確定。
對于有國家藥品標準而無藥品批準文號的品種,同名同方藥的申請應當基于其中醫藥理論和人用經驗的情況開展必要的臨床試驗。
藥物成份明確,適合進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同名同方藥,可參照相關技術要求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
七、說明書撰寫
應當在對照藥說明書基礎上,按照現行技術要求,結合臨床價值評估和/或臨床試驗結果對同名同方藥說明書進行完善。
【功能主治】項撰寫原則:對于無需開展臨床試驗的同名同方藥,原則上應當與所選對照藥保持一致。若對照藥【功能主治】表述不規范,或不符合當前學科共識等,應當在原說明書范圍內,按現行相關技術要求進行刪減或規范表述。
【用法用量】項撰寫原則:一般應當與所選對照藥保持一致。如存在表述不規范的情形,應當在原說明書范圍內,結合臨床試驗或人用經驗情況規范表述。對于開展了臨床試驗的同名同方藥,應當根據臨床試驗結果確定【用法用量】表述。
“警示語”、【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等安全性相關項撰寫原則:應當根據對照藥最新的說明書撰寫說明書安全性相關內容。對于對照藥安全性相關內容存在不足或缺失,影響安全合理用藥的,同名同方藥應當按照《已上市中藥說明書安全信息項內容修訂技術指導原則(試行)》進行完善。對于開展了臨床試驗的同名同方藥,還應當根據臨床試驗結果,增加相應的安全性內容。
【臨床試驗】項撰寫原則:對于開展了臨床試驗的同名同方藥,應當在【臨床試驗】項下增加相應的內容。
【藥理毒理】項撰寫原則:對于在同方同方藥研發過程中進行了毒理試驗的,若重復給藥毒性試驗(必要時,單次給藥毒性試驗)中發現了對臨床應用有參考價值的毒性結果,在本項中增加相應內容;若進行了特殊毒理學試驗,可增加相應內容。
通過觀察,我們不難發現,絕大多數馳名中藥都被頭部公司所把持,且同類競品幾乎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想要通過談判來將此類藥品納入集采,其難度可想而知。對此,
再生醫學網表示,隨著該項政策的推出,相信將大大降低知名中藥的集采難度。